中国政府网 | 四川省人民政府
搜服务
智能问答 新媒体矩阵 官方微信
官方微博
南充市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20-1503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2-18
文号
南府办发〔2020〕48号
有效性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20-12-18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2月16日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1号)精神,促进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部署,按照“家庭为主、托育补充,政策引导、普惠优先,安全健康、科学规范,属地管理、分类指导”的基本原则,建立完善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规范管理体系和服务供给体系,开展多种形式婴幼儿照护服务,不断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到2020年,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个以上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有所提升。到2023年,各县(市、区)主城区初步建成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新建居住区、已建成居住区、老城区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基本满足群众需要。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基本健全,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

二、主要任务

(一)着力加强家庭婴幼儿照护工作

1. 强化家庭照护技能培训。充分利用医疗卫生机构、社团组织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专家库,依法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完善市、县(市、区)、乡镇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培训体系,按照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完善制定《家庭婴幼儿照护技能培训指南》,通过社团组织举办家长学校、孕妇学校、父母课堂等对群众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知识和技能培训,增强家庭的科学育儿能力。(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 强化家庭照护健康指导。充分发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作用,做好新生儿家庭访视和婴幼儿健康管理、预防接种等服务,建立完善婴幼儿生长发育评估机制,开展科学喂养(合理膳食)、疾病和伤害预防等健康指导,重视早期干预,确保患病婴幼儿得到及时治疗和服务。加强基层医疗健康指导,将婴幼儿照护服务向农村延伸。(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 强化家庭照护权益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法规,强化劳动保障行政执法,落实女方生育假、男方护理假。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 强化优生优育健康服务。开展优生优育健康教育,实施孕产妇、儿童健康管理。持续开展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儿童营养改善、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免费筛查等服务项目,改善婴幼儿健康水平。(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着力推动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

1. 加强规划建设。各县(市、区)要根据城乡规划、常住人口规模和人口结构变化,充分考虑人口空间聚集态势,在新建居住区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10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并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老城区和已建成的居住区无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要限期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每千人口不少于8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中,统筹考虑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城镇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规划建设要充分考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婴幼儿的照护服务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 实施设施改造。各县(市、区)在推进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过程中,要做好婴幼儿照护场所周边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工作。鼓励采取政府补贴、行业引导等形式,充分利用公园、社区服务中心及卫生、文化、体育等资源,建立婴幼儿照护或早期发展活动场所,注重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引进专业服务机构,促进婴幼儿早期发展。鼓励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在就业人群密集的工业园区(工业集聚区)、集中办公区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经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 推动社会参与。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提供婴幼儿照护服务。鼓励具有专业经验的退休教师及医生依法组建婴幼儿照护志愿服务队,对社区内婴幼儿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志愿服务。发挥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作用,推动资源、服务、管理下沉到社区。加大对农村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支持,推广婴幼儿早期发展项目。(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着力规范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

1.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机构编制部门或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依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和《四川省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及时向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登记机关应及时将有关机构登记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与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共享。(责任单位:市委编办、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2. 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设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扩大普惠性托育服务有效供给。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童福利机构、残疾人康复托养机构以及高等、职业院校等婴幼儿照护人才培养单位积极性,提供多元化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挖掘和充分利用好闲置资源。各县(市、区)要积极组织申报全国“支持社会力量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试点,努力争取国家、省级专项资金扶持,着力打造一批优质服务品牌。(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体育局、市民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 打造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鼓励各县(市、区)新建、改建、扩建、联建一批具有婴幼儿照护服务行业培训、家庭养育指导和家长课堂等多功能的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管理专业化、服务优质化、运营规范化。(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体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 支持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多样化建设。支持各县(市、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试点。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举办的方式,在工作场所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育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支持国有企业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可根据家庭对象的实际需求,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种类型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5. 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规范化发展。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相关标准,做好收托、保育、健康等管理,为婴幼儿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各级医疗、妇幼保键、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单位要按照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咨询服务和监督检查。(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6. 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安全监管。各类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并对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负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器材及安保人员,规范水、电、气和消防、周边环境治安管理,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对履职不到位、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人员,严格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政策支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管好用好国家和省级专项经费,鼓励各县(市、区)采取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对社会力量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用人单位内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支持。鼓励保险机构承保婴幼儿照护服务责任保险。按国家规定落实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符合条件的,依法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发改委、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南充银保监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强化人才培养。市内职业院校要统筹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建设,把婴幼儿照护服务技能培训相关专业纳入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加快培养高质量的婴幼儿照护专业师资队伍进程。支持市、县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加强婴幼儿照护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心理健康、职业技能、安全照护培训,提高婴幼儿照护服务能力和质量。对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相同的职称评审政策。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开发公益性岗位,按规定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保补贴。(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强化信息支撑。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推动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结合婴幼儿照护服务实际,为群众提供科学育儿服务。应用好国家婴幼儿照护服务信息管理系统,对婴幼儿照护机构、人员信息以及业务数据等进行信息化管理,不断优化服务,加强业务管理,实施动态监测。(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经信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用地保障。市县两级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安排上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向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适当倾斜。鼓励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和设施。(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县(市、区)要成立专项工作领导机构,建立完善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协调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和目标任务,制定婴幼儿照护发展工作实施方案和考评细则,列入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考核工作的重点内容,逗硬目标绩效管理。实行部门联席工作制度,每年不少于1次进行专题研究,定期通报工作推进情况。全市日常工作推进和政策措施落实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负责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落地;市级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专人负责,认真细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措施,强化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教育体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加强监督管理。按照属地管理和分工负责的原则,各级政府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规范发展和安全监管负主要责任,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监管责任。要完善信息化手段,建立网络信息平台,以现代管理方式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服务行为进行全程监督,开展定期评估。要针对服务对象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要强化日常监督,深化规范管理,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查处违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现象。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体育局、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婴幼儿照护服务作为改善民生的社会工程,加大对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的宣传力度,新闻媒体要开设专题专栏。要发挥基层卫生健康宣传、民生服务宣传阵地作用,把传播科学育儿理念与知识作为重点内容,通过身边案例、文图影像资料将婴幼儿照护服务政策、目的、意义向群众讲明讲透。要大力宣传先进典型,推广经验做法,动员全社会关心支持婴幼儿照护事业发展,为婴幼儿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团市委、市计生协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部门职责分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主办: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承办:南充市电子政务服务中心

网站标识码:5113000012 | 蜀ICP备05029665号-1 | 川公网安备51130202000205号

X
市政府门户网站提醒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