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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的通知(已失效)
南府办函〔2014〕8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1月起,各县(市、区)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报市民政局备案后执行。所需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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