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精神,我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已于2024年7月20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标准自2024年7月20日起执行,各县(市、区)应严格按照省政府要求,在征地补偿安置中必须坚持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同时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时调整不适应的补偿标准并按程序报批。规定标准以外的补偿项目,各地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按市场价格给予合理补偿。
特此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4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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