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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23-0090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南充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3-09-01
文号
南府规〔2023〕2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中心城区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通知

时间:2023-09-01 |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减少施工现场扬尘污染,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四川省散装水泥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禁止在中心城区使用袋装水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中心城区(含顺庆区、高坪区、嘉陵区)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禁止使用袋装水泥、施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设置移动式搅拌站,强制使用预拌混凝土(砂浆)(以下简称“禁现”)。

二、交通、水利、能源等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需配套设置的预拌混凝土(砂浆)临时搅拌站仅限于为该建设工程项目提供预拌混凝土(砂浆),不得对外销售,项目所属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此类搅拌站的安全生产、扬尘噪音等日常管理,并督促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自行拆除。

三、在上述“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使用袋装水泥:(一)散装水泥无法供应、运输到达施工现场的;(二)使用特种水泥或者施工工艺有特殊要求的;(三)水泥使用总量三十吨以下的。

四、在上述“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一)混凝土使用总量二百立方米以下的;(二)砂浆使用总量一百吨以下的;(三)施工现场四十公里运输距离内无预拌混凝土(砂浆)供应的。

五、其他各县(市)要参照本《通知》划定“禁现”区域,并按照《四川省“十四五”散装水泥发展规划》要求,根据具体情况,逐步扩大完善“禁现”区域划定,加快出台预拌混凝土(砂浆)“禁现”政策,进一步拓展建筑建材产业绿色发展空间。

六、本通知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南充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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