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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南充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的解读

时间:2023-01-06 15:06 | 来源: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南充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充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为了便于南充市范围内各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更好地理解《办法》有关内容,切实抓好贯彻执行,现就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国务院《政府投资条例》,于2019年7月正式施行;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于今年10月正式实施。我市2013年出台的《南充市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南府发〔2013〕3号)已不能适应当前形势下政府投资管理工作。为规范我市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激发社会投资活力,解决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等,市发改委牵头起草了《南充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并已多次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意见,开展了社会公众意见征集、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三方会审等工作。经七届市委常委会第56次会议、七届市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二、总体考虑

(一)严格遵循上位法。《政府投资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是本《办法》制定的主要依据,《办法》与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衔接,并按照《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重大经济事项决策规定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南委办发〔2021〕6号)等文件规定,对相关条款进行细化完善。

(二)强化全过程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聚焦项目立项、初设、施工、验收等重点环节完善制度管理。坚持科学决策,规范审批程序,提出项目建议书、可研、初设工作深度要求和审查重点,强调可研安全生产论证和初设安全设施审查,并对简化程序的项目和方式予以明确。项目实施阶段提出严格落实开工条件,加强施工、竣工管理,严防未批先建、久拖未验等问题。

(三)突出关键环节监管。严格投资控制,可研重点审查项目资金来源方案,加强资金闭环管理。初设及其提出的概算要符合可研批复以及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强调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严格概算调整程序管理。加强项目实施监管,严格执行建设工期,规范代理建设制度,鼓励有条件的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加强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坚决防止“拖、降、涨”问题发生。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7章47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制定目的和依据,规定了政府投资的内容、类型、管理职责等。

第二章政府投资决策。明确了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程序,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及审批提出具体要求,并对优化审批程序作了相关规定。

第三章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明确了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编制职责、内容及列入条件,以及年度计划的下达和执行的要求。

第四章政府投资项目实施。规定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实施、调整变更、概算管理、竣工验收、后评价等事项。

第五章监督管理。明确了有关部门监管职责,以及项目单位责任。

第六章法律责任。明确了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违法违规的各种情形及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明确了办法施行期限。

四、重点事项

相较于《政府投资条例》和《四川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该《办法》主要有两方面的细化内容,需重点关注。

(一)细化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制定。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分别编制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按程序提交财经委员会研究,经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党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年度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新增,但经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的,纳入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其中,市本级新增预算投资2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含),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执行,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细则。

(二)细化工程变更及变更内部管理制度。1.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后工程价款在合同金额内(含预备费或暂列金)的变更程序:变更在100万元(含)以内的,由项目业主审批后组织实施;在1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以内的,在工程变更前由项目业主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后组织实施;在1000万元以上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2.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后工程价款超过合同金额(含预备费或暂列金),但未超过批复概(预)算的变更程序:变更200万元(含)以内的,在工程变更前由项目业主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经财政评审后,报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组织实施;变更超过200万元的,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3.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单项或累计工程变更后概算投资超过批复概(预)算的变更程序:在工程变更前由项目业主报市发展改革委审核,经财政评审后,变更金额200万元(含)以内的,按本节第2条决策程序办理;变更金额200万元(不含)至1000万元(含)以内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变更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后组织实施。同时,《办法》对项目业主建立工程变更内部管理制度进行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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