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出台背景
为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低收入劳动者生活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60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川府规〔2024〕4号)要求,对全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
二、适用范围
我市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用人单位及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三、主要内容
(一)调整标准。将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由1970元/月(91元/日)调整为2200元/月(101元/日),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1元/小时调整为22元/小时。
(二)有关规定。一是最低工资标准包含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是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下列各项: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三是用人单位有条件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三)施行时间。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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