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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 营商环境 留言专区
索引号
115111000087538832/2023-00321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3-03-20
文号
南府办发〔2023〕8号
有效性
有效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3-03-21 | 来源: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七届市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3月16日       



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殡葬服务的新需求,根据民政部等16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动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民发〔2018〕5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的《关于促进殡葬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20〕88号),结合南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锚定事业发展目标,奋力开创殡葬工作新局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依据《四川省“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以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为导向,以推动殡葬改革为牵引,以创新管理机制体制为动力,以提升服务能力水平为保障,推动我市法治殡葬、惠民殡葬、绿色殡葬、人文殡葬、阳光殡葬建设,努力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贡献力量。

(二)发展目标。到2025年,殡葬基础设施条件、基本服务保障得到显著提升,殡葬服务市场规范有序,农村散埋乱葬现象得到有效改善。到2035年,殡葬制度体系、服务体系、治理体系、文化体系配套健全、协调发展,覆盖城乡居民的公益性安葬设施基本建成,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的现代殡葬新风尚基本形成。

二、开展移风易俗行动,全面深化殡葬综合改革

(三)推进殡葬改革区划调整。统筹考虑乡镇行政区划和村级建制调整改革后的区划变化、交通条件、资源配置、群众意愿等多重因素,对不适应形势变化的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进行调整。调整火葬区和土葬改革区,原则上以乡镇(街道)或村(社区)为单位,要科学论证、充分听取各方意见,认真做好风险评估,由县(市、区)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推动殡葬领域培树新风。把殡葬领域移风易俗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建设美丽南充宜居乡村、整治人居环境结合起来,增强抵制陈规陋习的行动自觉,引导农村地区逐步规范散埋乱葬行为。积极推广文明现代、简约环保的殡葬礼仪和治丧方式,鼓励通过追思会、告别会、代祭扫等方式缅怀逝者,倡导采用鲜花、音乐、诗歌等绿色环保方式悼念故人。加强村(社区)红白理事会建设,把治丧规范纳入村规民约、村民自治章程,大力提倡丧事简办、厚养礼葬、文明治丧,自觉抵制大操大办、奢侈浪费、攀比摆阔等不良行为。充分发挥党员干部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带头参与节地生态安葬,带头推行文明节俭治丧,带头倡导绿色低碳祭扫,以身作则带动广大群众革除丧葬陋俗。

(五)推行节地生态绿色殡葬。大力推行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少使用不可降解材料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支持鼓励现有经营性公墓利用存量土地建设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塔、草坪葬、树葬、花葬等节地生态安葬设施。新建、扩建经营性公墓必须配套建设公益性骨灰堂。新建经营性公墓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50%,建设墓位占地面积(含墓位通道、周围空地或绿化面积)不得超过公墓用地规划许可面积的50%,其余土地用于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和附属用房。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墓位占地面积和墓碑高度,不断提高节地生态安葬比例,引导从依赖资源消耗,逐步向绿色生态可持续发展转型。积极探索在不改变林地草地用途前提下,开展林地、草地与墓地复合利用,实施节地生态安葬。

三、开展强基赋能行动,不断健全殡葬服务体系

(六)细化殡葬基本服务制度。坚持基本殡葬服务公益属性,将其纳入基本公共服务标准体系,明确服务项目、质量要求和支出责任。完善绿色惠民殡葬政策,为在川渝两地殡仪馆火化的本市户籍逝者家庭减免或补贴基本殡葬服务费用,并根据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需求状况进行提标、增项、扩面,所需配套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年度预算。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对采用节地生态安葬的,给予一次性奖励。制订完善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建设管理办法,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

(七)优化殡葬基础设施布局。围绕城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科学编制全市“十四五”殡葬事业发展规划,将殡葬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大对公益性殡葬设施建设、殡葬基本公共服务项目的财政支持力度,有计划、分阶段推进殡葬基础设施建设。各县(市)原则上建设1所殡仪馆或殡仪服务站;各县(市、区)只能建设1处经营性公墓。根据需要对老旧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公墓进行升级改造,达到设施完善、安全环保的标准。支持中心镇设立集中治丧场所,方便群众就近治丧。鼓励建设节地生态安葬设施,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空白点优先、需求点优先、成熟点优先的顺序,有序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到2025年底,各县(市、区)至少建成1处农村公益性墓地,全市至少建成21处农村公益性墓地。

(八)强化殡葬基层队伍建设。持续开展殡葬服务质量提升专项行动,以强内功、转作风、增活力、优服务为重点,不断提升殡葬从业人员政策法规、职业技能、职业道德、职业礼仪等方面的能力素质。加强与民政干校、驻市高校、职业院校对接合作,组织开办在职轮训、技能培训、继续教育,到2025年底,全市殡葬服务机构从业人员上岗培训率要达到100%。支持鼓励殡葬从业人员参加全国、全省民政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以赛促学、以赛代训,努力营造比学赶超、创先争优的浓厚氛围。探索建立符合殡葬行业特点、体现特殊岗位劳动价值的薪酬制度,加强对一线殡葬职工的关心关爱,提高殡葬岗位吸引力。采取开发公益性岗位的方式,解决农村公益性墓地管理人员缺乏问题。

四、开展正源清违行动,有序规范殡葬服务秩序

(九)加强殡葬服务机构监管。健全殡葬服务机构考核评价机制,以群众满意度为导向,完善考核评估指标体系,侧重衡量功能定位、职责履行、服务流程、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社会效益等内容,并与绩效考评、表彰奖励挂钩,强化激励约束。严格执行殡葬服务机构年度检查报告制,健全公墓年检制度,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制定年检事项清单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加强对殡葬服务机构审批、建设、运营全过程监管,提升殡葬服务机构规范化水平。

(十)加大殡葬突出问题整治。健全殡葬领域突出问题常态化整治机制,厘清部门监管职责,制定责任清单,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医疗机构太平间管理,严禁利用太平间开展营利性殡葬服务,严厉打击非法运输遗体行为。稳妥推进宗教活动场所骨灰存放设施专项治理工作。禁止火葬区骨灰装棺再葬,加强违规建设硬化大墓、活人墓等问题治理,节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严格落实禁燃禁放要求,禁止在殡葬服务机构、城区、森林、草原等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摒弃使用塑料、布料、锡箔等不易降解祭祀用品。依法制止占用公共场所搭设灵堂、停放遗体、摆放花圈等行为。

(十一)加强殡葬工作共管共治。探索建立殡葬信息员制度,积极宣讲殡葬改革政策,收集上报死亡信息,协助丧属办理丧事,及时掌握、劝阻和纠正不文明治丧行为。建立健全死亡人口信息库,整合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死亡人口数据,定期开展数据交换,市级每季度交换一次,县级每月交换一次。发挥群众监督和媒体监督作用,完善舆情监测和处置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问题。

五、开展提质优服行动,持续提升殡葬服务水平

(十二)规范殡葬业务办理。殡葬服务机构要提供标准化、规范化、优质化服务,认真落实殡葬服务项目、收费、内容、程序、承诺、监督“六公开”制度。要注重满足不同收入群众需求,保证中低价位殡葬服务项目和用品足量提供,不得限制自带合法丧葬用品,不得出售污染环境的祭祀用品,不得开展封建迷信服务项目,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出具合法结算票据。殡仪服务机构应加强遗体火化、存放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火化遗体,开具火化证明,并将火化信息及时、完整录入殡葬政务信息系统。公墓服务机构出售墓(格)位必须签订合同,明确约定使用周期、续用手续等相关事宜,墓(格)位维护管理费一次性收取不得超过20年,合同期满,群众申请继续使用的,可继续收取维护管理费。

(十三)完善殡葬便民措施。依托社会工作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开展殡葬服务进社区活动,让殡葬服务延伸到群众需要的地方,实现从“群众找机构”到“机构送服务”的转变。开展“身故一件事”一事联办,打通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的相关业务流、数据流,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缩办理时限,提升群众办事的便捷度和满意度。推进“互联网+殡葬服务”模式,完善和推广智慧殡葬服务平台,逐步开通网上预约、云端祭扫、远程告别等服务,推动殡葬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提升在线服务水平。

(十四)开展殡葬主题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传统渠道和新媒体、新媒介,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深入开展人文绿色殡葬宣传。将殡葬法规政策纳入法治宣传内容,结合清明节、中元节等节点,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提升城乡居民法治素养,培育社会文明新风。依托市殡仪馆建设生命文化、孝道文化、殡葬文化、廉政文化教育基地,打造孝老爱亲、厚养礼葬传统文化传承平台,不断激发人民群众参与殡葬改革的行动自觉。

六、强化工作保障措施,夯实殡葬事业发展基础

(十五)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把推动殡葬改革作为生态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有力举措,建立健全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法治保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完善工作措施,强化工作落实,推动殡葬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六)加强部门联动。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联动互动。

——民政部门要牵头做好殡葬管理政策标准制定、殡葬改革工作组织实施、殡葬设施审批监管等工作。

——纪检监察机关要严肃查处党员干部在丧事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

——宣传部门(文明办)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移风易俗纳入文明创建活动内容。

——宗教事务管理部门要依法规范寺庙等宗教活动场所建设骨灰存放设施等行为。

——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违法殡葬行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发展改革部门要支持申报符合条件的殡葬项目申请中、省预算内资金,制定殡葬服务收费标准。

——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按期出具非正常死亡遗体和未知名遗体火化通知,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并与民政部门共享死亡人口数据,从中发现死亡人员未销户口线索,及时调查核对、注销户口。

——财政部门要保障落实惠民殡葬政策所需资金,合理核拨殡葬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落实职责范围内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相关政策。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依法保障纳入规划的殡葬设施用地需求,纠正和查处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违法占用耕地建墓等行为。

——环境保护部门要依法指导支持火化机环保改造,强化殡葬活动的生态环境监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法加强殡葬设施建设的指导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协助规范遗体接运车辆的管理,查处非法从事遗体运输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对滥占农用地自建墓地及其他丧葬行为的监管,结合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倡导文明治丧,共同治理大操大办,推动移风易俗。

——林业部门要依法查处毁坏林地、草原违规建墓、祭祀等行为。

——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对治丧活动中营业性演出活动的监管,依法查处在文物保护区内违规建墓的行为。

——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和医疗机构太平间的管理,指导殡仪服务机构做好卫生防疫工作,与民政部门共享死亡人口数据。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做好烈士纪念设施、军人公墓的管理维护,以及清明节、烈士纪念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烈士祭扫保障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查处殡葬乱收费,以及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等违法行为。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制止和处理在城区搭建灵棚、焚烧纸钱、抛撒冥币纸钱等影响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

——工会要广泛动员全市职工积极参与殡葬改革,关心和维护殡葬服务机构职工的合法权益和民主权利。

——共青团要在青少年中倡导文明祭祀,组织青少年开展缅怀先烈祭扫活动。

——妇联要提升妇女参与殡葬改革的积极性,弘扬尊重生命、孝老敬亲、厚养礼葬新风尚,崇尚社会公德,建设美好家庭。

——红十字会要参与和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的宣传动员、意愿登记、捐献见证、救助激励、缅怀纪念等工作。

——基层党组织、村(居)委会以及殡葬行业协会、红白理事会、老年人协会等基层组织要充分发挥作用,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殡葬改革。

(十七)加强督导检查。建立健全殡葬工作监督检查的长效机制和评估机制,扎实开展跟踪问效,及时通报殡葬政策落实情况和殡葬改革推进情况,严格落实问责制,确保殡葬工作顺利实施并取得预期成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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